近日,麗水市小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水小米)法人代表吳先生接到了一份《民事起訴狀》,原告小米科技要求其公司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小米”字樣,在官網等途徑停止使用“小米智能大家居”字樣,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
對于起訴狀,吳先生表示“無法理解”。他告訴記者,自己公司的商標是通過合法合規的途徑注冊的,并且經營范圍跟小米公司完全不同,“哪里侵犯到小米科技的權益了?”而小米科技方律師則表示,麗水小米主觀上具有攀附原告商標知名度的惡意,侵犯了小米科技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停止使用“小米”字樣
賠償500萬元
天眼查信息顯示,麗水小米成立于2015年,經營范圍包括智能家居用品、建材研發、銷售。吳先生稱,自己是2014年注冊的“小米”商標,之后成立了公司。“我們有實體店,一直在做裝修材料方面的業務,比如衣柜、沙發、五金等,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從注冊到現在就沒有變過,一直在做經營范圍內的事。”
吳先生收到的《民事起訴狀》
6月25日,吳先生收到了一份《民事起訴狀》,其中提到,原告(小米科技)的企業名稱及所有的“小米”商標享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系有極高影響力的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
《民事起訴狀》表示,被告(麗水小米)不僅注冊并使用了含有“小米”字樣的企業名稱,并且在經營中使用“小米智能大家居”標識,大規模實施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因此,除了停止使用“小米”、“小米智能大家居”字樣,原告小米科技還欲請求“判令被告通過公開媒體發表致歉聲明,消除影響,持續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受理費和保全費。”
麗水小米被多次起訴
目前商標處于撤銷狀態
吳先生提到,這不是小米科技第一次起訴自己的公司。“去年11月起訴過一次,但開庭之后又撤訴了,我不太清楚原因。此次原告的訴訟請求跟上次基本相同,但賠償費用從50萬元變為了500萬元。”
記者對比發現,此次起訴書中還提到,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在(2023)京行終8152號認定,“麗水市小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XX明顯具有復制、抄襲、摹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故意,不正當的攀附了知名公司的商譽,主觀上難言正當。”因此,被告侵權惡意明顯,主觀上具有攀附原告商標知名度的惡意,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吳先生注冊商標的目前狀態
對此,吳先生表示,除了自己的公司被起訴,小米科技還與其有著商標糾紛。“我當年注冊了一個‘小米’的第六類中文商標,小米科技提出我這個商標也是侵權,要我撤掉。”記者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詢后發現,目前吳先生所持有的“小米”商標正處于“撒銷/無效宣告申請審查中”。他解釋,這是與小米科技商標糾紛案件的二審結果。“目前該商標糾紛案件正處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階段。如果再次敗訴,我這個商標就沒有了;如果勝訴,那么我就可以繼續使用。”
小米科技曾多次采取法律手段維護權益
針對此事,記者電話采訪了此案中小米科技的代理律師,他表示被告(麗水小米)侵權惡意明顯,侵犯了小米科技的字號及注冊商標專用權。目前他們已經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證據,包括“麗水小米”使用“小米智能科技”名義對外進行招聘,在抖音平臺、微信小程序、自行注冊的官網上使用“小米智能大家居”進行銷售,在宣傳經營過程中多處使用“小米”“小米五金”“小米好物”等字樣。
“此外,我們還提交了‘麗水小米’及其法定代表人吳先生,多年來持續不斷申請與小米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目前均處于無效狀態的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均認定‘其明顯具有復制、抄襲、摹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故意,不正當的攀附了知名公司的商譽,主觀上難言正當,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并不正當占用了社會公共資源’。”小米科技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目前該案子還沒有開庭,具體可以關注開庭后的判決。
吳先生透露,此次公司與小米科技預計于7月30日開庭審理。“我們現在已經沒辦法正常營業,銀行賬戶也都被凍結,500萬也沒有實力來賠償。”
相關報道顯示,這并非小米科技首次采取此類法律手段。2023年4月,小米科技將常州一家名叫“小米家居”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認為對方的商標侵權、企業名稱涉嫌不正當競爭;2023年8月,湖南兩戶姓“米”的商家接到小米科技發來的侵權通知函,被告知其企業名稱中帶有“小米”字樣的行為,已侵犯到小米科技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構成對小米科技的不正當競爭;今年1月,小米科技曾對河南小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起過類似的訴訟,案由同樣是不正當競爭糾紛……
律師解讀:麗水小米有侵權嫌疑
那么,此次麗水小米是否構成侵權?記者向法律界人士進行了咨詢。
“小米科技的商標注冊于2010年,收到起訴函的麗水小米注冊于2015年,從時間節點來看,該企業有侵權小米科技的嫌疑。”濟南歷下堯順法律服務所魏賢堯律師分析。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
魏賢堯律師表示,“如果小米科技要依據《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起訴對方商標侵權、實施了混淆行為,除了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外,還需要法院查明麗水小米已經讓消費者誤認為它就是小米、米家及其生態鏈開辦的分支機構,給小米公司的經營造成了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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