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到與包裝箱上所標注產地不符的瓷磚——說得再直白一點就是想買廣東磚卻買到了非廣東磚,能成功退貨退款甚至要求商家賠償嗎?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敖漢旗人民法院妥善調解了一起瓷磚產地引起的消費糾紛案件,應該能讓有過此類經歷卻無力維權的消費者感到些許振奮。以下是這起糾紛案件的始末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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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趙某在當地建材市場某瓷磚商家處花1.4萬元購買了一批標注為“廣東佛山原產”的瓷磚。然而,他在收貨時發現,瓷磚包裝箱上雖然印著“廣東佛山××陶瓷有限公司”,生產地址卻是遼寧沈陽某縣,立即聯系商家要求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廣東佛山原產的瓷磚,或退款退貨并給予合理賠償。對此,商家堅稱,盡管產地不同,但瓷磚質量是一樣的,拒絕退款退貨。
于是,趙某以商家“貨不對板”、屬于商業欺詐為由向敖漢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退一賠三”,同時要求商家承擔搬運費等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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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過程中,商家辯稱自己并非故意欺詐,那一批瓷磚是廣東佛山某陶瓷公司授權沈陽某縣一瓷磚廠生產的,而且質量沒有問題,不應該承擔三倍賠償責任。而趙某則出示了購買時的訂貨單、瓷磚實物照片和工商局出具的偽造產地處罰決定書等證據。
敖漢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家在銷售瓷磚時未明確向趙某告知瓷磚的實際產地,實際交付的瓷磚外包裝標識的產地為廣東佛山某陶瓷有限公司,讓趙某誤認為自己購買的為佛山瓷磚,商家的行為構成欺詐,趙某可以主張“退一賠三”。但考慮到訴訟成本和時間成本,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承辦法官詳細向商家釋明相關法律規定,指出其行為違法性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同時勸導趙某可以在合理范圍內適當讓步。最終兩人達成調解協議,商家當庭退還趙某貨款1.4萬元并賠償1.6萬元,共計3萬元,趙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該起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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