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長沙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工作領導小組下發了《關于明確長沙市盤活存量房供作租賃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已簽訂《協議》的業主只要存在“當存量房作為租賃住房運營滿3年后”等4種情形之一,均可申請退出長租房協議并取消長租房標識。
根據《通知》,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已簽訂《協議》的業主可以申請退出長租房協議并取消長租房標識。
1. 當存量房作為租賃住房運營滿3年后。
2. 業主未能通過盤活存量房獲得購房指標或貸款優惠。
3. 需要將盤活的存量房源上市交易并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4. 盤活的存量房源是業主的唯一自住房屋。
2022年5月,長沙發布《關于推進長沙市租賃住房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盤活存量房的試點實施方案》:居民將已有住房,申請用作租賃住房,運營年限時間不低于10年,則該套房屋不納入家庭住房套數計算。
2022年5月,長沙發布了《關于推進長沙市租賃住房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盤活存量房的試點實施方案》,居民將已有住房申請用作租賃住房,運營年限時間不低于10年,則該套房屋不納入家庭住房套數計算。業主辦理長租房協議后,可以在買房貸款計算套數時核減1套,享受首套、二套房貸款優惠。
但長沙全面放開限購后,市民購房不受限制。此前辦理長租房業務的業主紛紛建議取消10年長租協議政策。根據此前政策規定,長沙存量房長租后可以出售,但購買方仍需履行《協議》,直至合約期滿,因此對二手房轉賣有不小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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