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14 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對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提高。此次調整旨在更好地發揮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作用,進一步提升低收入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高質量發展與共同富裕意義重大。
一、調整后的具體標準
此次調整后,廣東省仍維持四類標準:
一類標準:廣州、深圳執行。廣州市調整為 2500 元 / 月,深圳市調整為 2520 元 / 月,兩市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均為 23.7 元 / 小時。廣州和深圳作為經濟發展前沿陣地,產業活躍,就業機會豐富,較高的最低工資標準有助于穩定勞動力市場,保障勞動者權益。
二類標準: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執行,調整為 2080 元 / 月,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 19.8 元 / 小時。這些城市位于珠三角經濟區,制造業、服務業發達,經濟發展水平較高,此標準能較好地反映當地經濟狀況和勞動力價值。
三類標準: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肇慶執行,調整為 1850 元 / 月,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 18.3 元 / 小時。該區域經濟發展處于全省中等層次,產業結構持續優化升級,這一標準既考慮了當地企業的承受能力,也保障了勞動者的基本生活。
四類標準:韶關、河源、梅州等 10 個市執行,調整為 1750 元 / 月,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 17.4 元 / 小時。這些地區經濟相對欠發達,產業基礎相對薄弱,通過設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最低工資標準,在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同時,也盡可能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當地經濟發展。
二、最低工資標準相關概念
(一)定義
按照原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這里的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 (產) 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二)適用范圍
廣東省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同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三)形式
最低工資標準包含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
(四)特殊工資形式下的落實
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并予以公布,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不包含項目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考慮因素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主要參考本地區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時,除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因素外,還要考慮個人需承擔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若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規定,勞動者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此次廣東省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舉措。無論是企業還是勞動者,都應深入了解相關政策,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共同推動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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