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西省自然資源廳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正式實施。這一通知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與減免做出了明確規定,旨在規范費用管理,提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水平。
在征收方面,凡在山西省城市(涵蓋設區市、縣城和建制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包括翻修后超過原面積 30% 的工程項目)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需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該費用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市、縣政府規定的自然資源、行政審批等部門負責征收。征收標準分兩種情況:按工程項目的建筑面積征收,包括地上建筑面積和地下建筑面積(不含人防面積),征收標準為 10 元 / 平方米至 90 元 / 平方米;若不宜按建筑面積計算,則按工程總投資額(不含設備購置)征收,征收標準為工程總投資額的 2% 至 3% 。
重點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政策明確了一系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其中 7 種情況可享受減免:
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像道路、橋涵、隧道等交通設施,供水、排水等供排水設施,供氣、供熱等能源設施,以及園林綠化設施、綜合類設施、信息通信設施和其他設施(辦公樓、生活設施除外),均可全額免征。
教育設施:幼兒園、中小學的校舍建設項目,高等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和職業教育中心的教學設施(包含教室、實驗實習用房、圖書館、室內體育用房、院系及教師辦公室、學生宿舍在內的校舍建筑)全額免征。
民生服務設施: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和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全額免征。
扶貧項目: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全額免征。
軍隊項目: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項目全額免征。
保障性住房項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舊住宅區整治項目、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保障性住房項目和城中村改造項目全額免征。
科研設施:高等學校的科研和技術開發設施建設項目減半征收。
此外,政策還規定,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在開工前一次性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若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可分期繳納。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若因規劃用途變更等原因導致建筑面積或總投資額發生變化,需按實際情況補繳或退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差額。經批準享受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工程項目,建成后若改變了原規劃用途,不再符合減免條件,應按實際補繳已減免費用。
此次政策的實施,市縣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以更好地適應各地發展需求,推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民生保障協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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