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民劉先生于 1 月 20 日在撫州玖悅府樓盤選中一套商品房,與開發商江西盛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認購協議書并支付 2 萬元定金,協議約定 7 天內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次日劉先生前往簽約時遭拒,后得知開發商因認為售價偏低反悔。
企查查顯示江西盛嘉置業成立于 2020 年 12 月,有 4 條股權出質信息。2 月 19 日記者前往營銷中心采訪,工作人員稱領導不賣,多次聯系負責人無果。2 月 20 日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市場監管科科長邱武林表示已介入,初步了解開發商毀約因內部股東對銷售優惠政策未達成一致,曾提出等股東意見一致后辦理手續或單方面毀約雙倍返還定金的方案,但劉先生堅持以認購價購房,雙方未達成一致。
北京市盈科 (南昌) 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毅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劉先生已履行責任,開發商行為違反協議應擔責。律師提醒市民購房前要了解開發商信譽口碑,簽協議前仔細閱讀條款,尤其是違約責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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