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年滿 70 歲的祝大強,是一名聽力三級殘疾、視力四級殘疾的殘障老人。憑借此前正常工作生活的經歷,退休后的他有著穩定退休金。曾經,他與母親在普陀區共同擁有一套房產,這本是他安穩生活的保障。
母親去世后,弟弟祝大偉以避稅為由,勸說祝大強辦理公證,將房產全部過戶到祝大強名下。可誰能想到,2020 年 12 月,祝大偉竟瞞著哥哥,私自將這套價值 218 萬元的房子賣給他人,把賣房所得占為己有,還用部分款項在嘉定區購置新房。祝大強失去住所,只能借住在朋友家中。面對質問,祝大偉聲稱是為哥哥置換大房子,嘉定的房產也是給兄弟二人共同居住,但法院查明,該房產僅登記在祝大偉個人名下,剩余款項用于他兒子結婚。
祝大偉為何能轉賣哥哥的房產?原來在 2019 年,祝大偉勸說祝大強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由于鑒定時溝通出現偏差,祝大強最終被認定為輕度精神發育遲滯,祝大偉隨即成為其監護人,而祝大強對此鑒定結果并不知情。靠著監護人身份,祝大偉不僅順利賣房,還轉走哥哥養老金賬戶中的 2.7 萬余元。
祝大強想要起訴弟弟,卻因自己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提起訴訟,需監護人代為訴訟,而他的監護人正是要起訴的祝大偉,維權之路陷入僵局。
轉機出現在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接到相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后。工作人員走訪調查發現,街道、居委以及祝大強退休前的工作單位均反饋,他有文化,平時能自行辦理各項事務,不存在智力缺陷。2023 年 9 月,在民事檢察官陪同下,祝大強再次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此次鑒定全程以祝大強手寫答案為主,避免翻譯誤差,最終鑒定中心認定其目前無精神病性障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祝大強于 2024 年 4 月正式向嘉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祝大偉賠償 218 萬元賣房款、2.7 萬元養老金等,并支付相應利息。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房屋原登記在祝大強及母親名下,經相關權利人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后,祝大強擁有所有權,祝大偉私自處置并占有售房款的行為損害了祝大強權益,應賠償房屋價值損失。對于祝大偉稱取錢用于給祝大強生活費、鑒定費等說法,因無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信。最終,嘉定法院一審判決支持祝大強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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