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局長何某的受賄案件引發廣泛關注。案件中,何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房產置換謀取巨額非法利益,其行徑嚴重損害了公職人員形象與社會公平正義。
自 2007 年起,何某便開始濫用職權,多次為商人甲在承攬工程項目方面提供便利,通過打招呼等方式為其大開綠燈。2010 年,何某要求甲為自己在該縣某小區購置一套面積 130 平方米、總價 60 萬元的房屋 A。甲當即向開發商支付了首付款 30 萬元,剩余 30 萬元則由何某貸款支付。
然而,何某的貪欲并未就此滿足。2013 年,何某以房屋 A 面積過小為由,再次向甲提出在同一小區購置面積更大房屋 B 的要求,并提議用房屋 A 進行置換。甲為繼續獲得何某在業務上的關照,同意了這一不合理請求,全款支付了房屋 B 的房款、稅費等共計 154 萬元,該房屋面積達 188 平方米。款項支付完成后,房屋 B 交付給何某,與此同時,房屋 A 變更登記至甲名下。
經專業機構鑒定,2013 年房屋 A 交付給甲時,其市場價值為 66 萬元。期間,何某為房屋 A 支付了利息 9 萬元、維修基金 1.5 萬元、稅費 2.5 萬元、裝修費 6 萬元。在對何某受賄數額的認定上,司法機關內部曾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可合并計算受賄數額,即甲支付的房屋 B 購房款 154 萬元減去何某為房屋 A 支付的相關款項 49 萬元,得出受賄數額為 105 萬元。但另一種觀點,也是最終被采納的觀點認為,何某的行為應視為兩次獨立受賄。第一次受賄數額為 2010 年甲支付的房屋 A 首付款 30 萬元;第二次受賄數額為 2013 年甲支付的房屋 B 購房款 154 萬元減去當時房屋 A 的市場價值 66 萬元,即 88 萬元。何某受賄總額為 11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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